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許良瑞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具狀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及如 何計算之理由暨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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