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06號
CHDV,101,補,406,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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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許良瑞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具狀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
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及如
何計算之理由暨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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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