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家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炯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53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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