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4號
CHDV,101,消債更,24,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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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卓靜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卓靜宜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於彰化縣芬園鄉進安工業社 擔任現場作業人員,除每月薪資所得約新台幣18,000元外, 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因租屋居住及需扶養配偶之母親並一名 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水電費、電話費、交通費、保險費、 餐費及雜支合計約14,000元,惟積欠國內金融機構及非金融 機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1,665,104元,前雖曾於 101年3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協商,但協商不成立,此外,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債權人清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 本、收入切結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身分證影本、健 保卡影本、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保險單(2件)、 台灣人壽保險單、要保書(3件)、電費收據、電話費收據 、電信費收據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投資人 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至於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之消費逾 越一般人通常生活所需,顯有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之虞,且將風險全部轉嫁由債權人承擔,乃濫 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逃避其償還責任。又聲請人先前 聲請前置協商,雖不成立,然其倘確為繳款困難,當可再與 債權人個別協商,或另提出具體清償計畫,而非消極拒不繳 付。再者,聲請人現年僅37歲,正值壯年,未來仍有無限機 會,若努力工作,當可清償其債務,是其聲請更生,實無理 由,應予駁回等語;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稱依信用卡消費明細,聲請人預借之金額顯已超出一般人生 活必要之支出,屬奢靡消費行為模式,且其先前聲請前置協 商不成立後,即向本院聲請更生,似有假前置協商不成立之 名,行更生程序之實。又聲請人目前年僅36歲,正值壯年, 尚有29年以上可為工作,應有足夠能力與債權人協議分期償 還債務,請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等語;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陳稱依信用卡消費明細,聲請人之平均消費似有逾越生 活上必要之支出,顯未衡量其自身是否有充分之償債能力而 持續使用信用卡、現金卡,足徵係恣意花費,任令債務增加 ,致難以負擔,而自陷於清償能力不足,應非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所要救助之人。況聲請人仍可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 別協商方案,如能協商成立,即不須聲請更生或清算,可疏 減法院負擔,不浪費司法資源等語,均與是否准予更生之要 件無關,無從憑採,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101年9月1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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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