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29號
CHDV,101,家救,29,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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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呂律賢
兼法定代理人 程譯萱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相 對 人  呂泳鋐即呂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証明 書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訴狀所載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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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