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李欣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季林(男,民國45年6月21日出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灣省彰化
縣北斗鎮○○里○鄰○○路70號)於民國101年5月13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季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
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