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774號
CHDV,101,司繼,774,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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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74號
聲 明 人 楊振煌

楊振中

楊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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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