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4號聲 請 人 林承煒上列聲請人林承煒因與相對人王肇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承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 日,請具狀說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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