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26號
CHDV,101,司拍,126,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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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清水
非訟代理人 鐘菁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鈺惠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貴會如
欲聲請裁准拍賣系爭彰化縣溪州鄉○○段第29建號建物,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該所有權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
(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鈺惠、關係人陳永順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
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倘遇當事人死亡時,請查明該當事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登記事項)各乙份。
三、請提出本件借據之授信約定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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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