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債 權 人 郭國良
債 權 人 姚江煙
上列債權人郭國良等二人因與債務人彰臨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國良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彰臨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
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彰臨企業有限公司」、抑或為「彰
臨企業有限公司及陳春成」、抑或為「陳春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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