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452號
CHDV,101,司促,13452,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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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債 務 人 蕭文生

債 務 人 蕭城

一、債務人蕭文生蕭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
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付
一成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
付二成違約金。
二、債務人蕭文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叁拾捌元
整,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三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給付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
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
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
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蕭文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捌拾貳
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三
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給付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二點九五六%
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
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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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