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420號
CHDV,101,司促,13420,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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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 務 人 謝永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
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
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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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