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371號
CHDV,101,司促,13371,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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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7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處公有財產科)
債 務 人 薛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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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別 │ 債權金額(元)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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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上期 │ 3,855 │97/2/1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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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下期 │ 6,866 │97/8/1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
│97年下期 │ 6,866 │98/2/1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
│ 合計 │ 17,5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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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