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314號
CHDV,101,司促,13314,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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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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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