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306號
CHDV,101,司促,13306,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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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劉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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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