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閔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閔靖於民國93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0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9日止累計169,091
元正未給付,其中95,881元為本金;73,126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閔靖於民國94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99年07月1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 9月19日止累計235,019
元正未給付,其中136,178元為本金;83,671元為利息
;15,1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閔靖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01年01月2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9日止累計306,592
元正未給付,其中177,393元為本金;109,438元為利息
;19,7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閔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9日止累計356,289
元正未給付,其中151,467元為消費款;201,222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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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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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閔靖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8%│
│ │95881 │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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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閔靖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36178│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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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黃閔靖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77393│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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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黃閔靖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1467│ │9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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