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
代 理 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華輝
人
債 務 人 黃華輝
債 務 人 蔡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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