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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403號
KSEV,106,雄簡,403,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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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慶師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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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