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701號
CHDV,101,司促,12701,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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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01號
債 權 人 賴玟汝
債 務 人 張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叁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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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