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662號
CHDV,101,司促,12662,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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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6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璋
債 務 人 張莉庭即張靜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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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