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49號
債 權 人 凃依辰
號
9-7號
上列債權人凃依辰因與債務人嶄奕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凃依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EN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
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
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
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
,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
、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
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