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零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國哲於099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232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35,20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29元整及違
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35,203元整自101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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