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437號
CHDV,101,司促,12437,201209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零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國哲於099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232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35,20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29元整及違
    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35,203元整自101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