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380號
KSEV,106,雄簡,380,2017062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謝俊彥
被   告 陳家興
      陳林做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380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 年5 月23日下午2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
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約定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復未聲請移轉管轄,揆諸前揭法文 ,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家興於民國99年間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 同被告陳林做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訂借就學貸款借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800,000 元,依約自借款人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 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陳家興於學業完 成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至105 年7 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 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 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珍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540元
合計 2,54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