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江志明
債 務 人 陳湘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