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5號
CHDV,101,司,5,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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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相 對 人 健勝真空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榕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榕瑜(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 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 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據此,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乃以全體董事為當然清算人(法定清算人),無待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 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86及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惟因相對 人於92年3月24日申請解散,經經濟部登記後,雖選任董事 長徐春福為清算人,然徐春福已於98年2月20日死亡,且另 二名董事徐逸湘、徐正一又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 確認與相對人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並由經濟部撤 銷其等董事部分之登記在案,致上開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為 利執行程序之續行,確保國家租稅債權之實現,爰依公司法 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實際負責人徐錫豐或該公司股 東兼監察人王榕瑜為清算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 司董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名簿、章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民事 判決、確定證明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清單、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 分署函等件為證,可知相對人公司確已無董事可得擔任清算 人,且其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屬實。又觀諸相對人公司章 程,復無清算人選任之規定。是以,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之身 份,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 王蓉瑜(47年10月3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為相對人之股東兼監察人,對於相對人之事務應有相當之瞭



解,且其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 情形,故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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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勝真空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