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6號
CHDV,100,重訴,106,201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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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勝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健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4
3,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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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