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83號
CHDM,97,訴,283,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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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俊
指定辯護人 林群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888 號、96年度偵字第9862號、第11760 號),及移請併案
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601 號、98年度
偵字第2508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721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榮俊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榮俊前於民國91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 91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提 供自己之身分證資料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 利用該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竟於91年4 月間,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 價,將身分證交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之 成年男子使用,而於91年4 月8 日起擔任虛設行號「威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32號2 樓之 7 ,下稱威鈉公司)之董事長,為名義負責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公司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渠等明知統一發票係屬商 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亦明知威鈉公司為虛設行號,與如附 表一、二所示公司,實際並無生意往來,竟與「麥可」共同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 ,自92年5 月間起至93年5 月間止,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 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持部分統一發票充作威鈉公司進項憑 證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進項稅額(是否提出申報及扣抵稅額 ,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威鈉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 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問題),藉以營造威鈉公司有實際營 業之假象,並自92年8 月間起至93年6 月間止,虛偽製作如 附表二所示以各該公司行號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 量、金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中原 始憑證之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合計8 億87萬4, 447 元之發票共198 張,充為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其 中經附表二編號1 至12、14至22、24至28所示之公司行號持



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部分發票並未提出申報,詳如附 表二備註欄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24、25所示之勁契實業有 限公司、德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均設於彰化縣員林鎮,且 均向位於彰化縣員林鎮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 所提出申報扣抵,該二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洽錠洪勝明 ,本院另行審結),扣除附表二所示之虛設行號、未提出扣 抵部分,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12、14、23、 28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各期營業稅共計737 萬4,239 元(共 61紙統一發票,合計申報之銷售金額達1億4,748萬4,755 元 )。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榮俊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且威鈉公司為虛設行號公司,未與附表二編號16、21 、24、25、27所示之建臺發實業有限公司、宏京科技有限公 司、勁契實業有限公司、德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喜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交易往來等情,亦據證人即各該公司之 登記、實際負責人鍾遠通、同案被告翁旌軒洪勝明、黃洽 錠、石義雄林祈甫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24號卷第172 頁至第176 頁、法務 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卷㈠第1 頁至第17頁、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㈡第160 頁至第165 頁; 同上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25號卷㈢第161 頁),並經證人 即稅務員劉諭靜於偵查中證述無誤(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 調查站卷㈠第91頁至第95頁、同上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8 號卷㈡第4 頁至第7 頁),且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 徵所96年8 月8 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60211150號函所 附「威鈉公司」相關查核清單、申請書、稅籍查詢、營業稅 年度資料查詢(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 10號卷第8 頁至第53頁)、威鈉公司登記案卷、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核報告書及所附之相關報稅、稅籍資料 (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721 號併案部 分之卷證)、臺北市政府101 年7 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 5905200 號函所檢附之威鈉公司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101 年7 月3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10204881號函及所 檢附之明細表(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83頁至第107 頁、第 172 頁至第174 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01 年7 月23日中區國稅員林三字第1010014259號函及所檢 附之相關查核資料在卷(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㈡第69頁至第18 0 頁)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本案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蔡榮俊行為後(論罪部分均詳下述),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之法定刑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修正前為:「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2 條亦經修正,詳後述),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㈡再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 律)。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 法院24年度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 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修正前後比較分述如 下:
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 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 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第33條第5 款 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 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 定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界 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 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足見修正後共同正犯之



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經限縮,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 自應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較為有利,惟就被告本件之 犯行,無論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皆仍成 立共同正犯。
⒊另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前條文為:「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則規定:「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本 案被告有如上所述之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 新、舊法規定,均應論以累犯,比較新、舊法結果,對被告 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是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論以累犯(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
⒋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 較為有利。
四、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 ,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 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 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 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 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 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 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統 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 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惟 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



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被告作成不實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並不構成刑法第21 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蔡榮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麥可」就前述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中關於違反商 業會計法部分,「麥可」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 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但修正前後之規定對 於本案被告並無影響,毋庸比較適用)。公訴人雖認本案被 告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前施行前,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應論以連續犯,然刑事法若干犯罪之 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 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 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 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 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故是否集 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 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 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 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而 被告擔任威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推由「麥可」虛開不實之 統一發票,以提供附表二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營造正常營運 之假象,及幫助正常營業之公司逃漏稅捐,不法目的單一, 先後多次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 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 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 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至第23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 0 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決意旨均可供參照),公訴人認應 構成連續犯,自有誤會。又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一罪,公訴人漏未敘及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之罪,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 被告有如前述之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 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應「麥可」之邀,充當威鈉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威鈉公司即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且與其他虛設行號公司互開發票使用,金額甚鉅,所為 實屬非是,且助長逃漏稅集團犯罪之遂行,犯罪情節甚為嚴 重,迄今並未彌補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 度尚稱良好,且非並主謀,所獲得之利益不高,本院另考量 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本院後,因歷經多次併案審理,導 致審理範圍未能確定,此一非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導致本案訴 訟期間甚長,已然對於被告之心理、家庭生活、工作產生影 響,此侵害程度未必亞於實體有罪判決,自應在量刑中予以 考量、公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希 望能判處易科罰金之刑度、另斟酌被告之家庭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行為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 月15日制定公布, 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前揭之罪,其犯罪時間,係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罪名非屬同條例第3 條不予減 刑範圍,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所宣告之 有期徒刑減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另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 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該條業經總統於95 年5 月17日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失效),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 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之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 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就上開宣 告及減得之刑,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至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29601 號、98年度偵字第2508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10721 號)所載威鈉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之事 實、起訴書漏未敘及虛開統一發票之部分,經查與本件之事 實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其餘同案被告,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威鈉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威鈉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



實際營業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票日期 │發票編號 │虛偽銷項總額│逃漏營業稅額│備註 │
│ │ │ │ │(元) │(元) │ │
├──┼──────────┼─────┼─────┼──────┼──────┼───────┤
│1 │不明公司 │92年5月 │TW00000000│9,500 │0 │提出扣抵 │
├──┼──────────┼─────┼─────┼──────┼──────┼───────┤
│2 │鴻蹟電腦資訊商行 │92年10月 │VW00000000│9,500 │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2年12月 │WW00000000│400 │0 │ │
│ │ ├─────┴─────┼──────┼──────┼───────┤
│ │ │小計 │9,900 │0 │ │
├──┼──────────┼─────┬─────┼──────┼──────┼───────┤
│3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92年9月 │VW00000000│2,899,675 │0 │提出扣抵 │
├──┼──────────┼─────┼─────┼──────┼──────┼───────┤
│4 │成龍企業社 │92年8月 │UW00000000│100 │0 │均未提出扣抵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00 │0 │ │
│ │ ├─────┴─────┼──────┼──────┼───────┤
│ │ │小計 │200 │0 │ │
├──┼──────────┼─────┬─────┼──────┼──────┼───────┤
│5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92年5月 │TX00000000│286 │0 │均未提出扣抵 │
│ │中心 ├─────┼─────┼──────┼──────┤ │
│ │ │92年9月 │VX00000000│286 │0 │ │
│ │ ├─────┼─────┼──────┼──────┤ │
│ │ │92年9月 │VX00000000│286 │0 │ │
│ │ ├─────┴─────┼──────┼──────┼───────┤
│ │ │小計 │858 │0 │ │
├──┼──────────┼─────┬─────┼──────┼──────┼───────┤
│6 │生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4,500 │0 │均未提出扣抵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5,000 │0 │ │
│ │ ├─────┴─────┼──────┼──────┼───────┤
│ │ │小計 │ │0 │ │
├──┼──────────┼─────┬─────┼──────┼──────┼───────┤
│7 │曜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5月 │TU00000000│8,205,860 │0 │提出扣抵 │
├──┼──────────┼─────┼─────┼──────┼──────┼───────┤
│8 │訊弘科技有限公司 │92年10月 │VW00000000│800 │0 │未提出扣抵 │
├──┼──────────┼─────┼─────┼──────┼──────┼───────┤
│9 │慶田複印有限公司 │92年11月 │WW00000000│400 │0 │未提出扣抵 │




├──┼──────────┼─────┼─────┼──────┼──────┼───────┤
│10 │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8月 │UW00000000│1,191,120 │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2,747,619 │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2,255,238 │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1,418,000 │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2,268,800 │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2,212,080 │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1,800,000 │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1,361,280 │0 │ │
│ │ ├─────┴─────┼──────┼──────┼───────┤
│ │ │小計 │15,254,137 │0 │ │
├──┼──────────┼─────┬─────┼──────┼──────┼───────┤
│11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92年7月 │UX00000000│438 │0 │未提出扣抵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
├──┼──────────┼─────┼─────┼──────┼──────┼───────┤
│12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92年6月 │TV00000000│94 │0 │未提出扣抵 │
│ │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 │ │ │ │
├──┼──────────┼─────┼─────┼──────┼──────┼───────┤
│13 │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92年9月 │VU00000000│1,956,320 │0 │均提出扣抵 │
│ │司 ├─────┼─────┼──────┼──────┤ │
│ │ │92年10月 │VU00000000│1,844,471 │0 │ │
│ │ ├─────┼─────┼──────┼──────┤ │
│ │ │92年10月 │VU00000000│2,028,481 │0 │ │
│ │ ├─────┴─────┼──────┼──────┼───────┤
│ │ │小計 │5,829,272 │0 │ │
├──┼──────────┼─────┬─────┼──────┼──────┼───────┤
│14 │喜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5月 │TW00000000│4,856,90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11,000,000 │0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5,610,000 │0 │ │
│ │ ├─────┴─────┼──────┼──────┼───────┤
│ │ │小計 │21,196,900 │0 │ │




├──┼──────────┼─────┬─────┼──────┼──────┼───────┤
│15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93年5月 │ZV00000000│2,334 │0 │均未提出扣抵 │
│ │份有限公司 ├─────┼─────┼──────┼──────┤ │
│ │ │93年5月 │ZV00000000│1,719 │0 │ │
│ │ ├─────┼─────┼──────┼──────┤ │
│ │ │93年5月 │ZV00000000│2,262 │0 │ │
│ │ ├─────┼─────┼──────┼──────┤ │
│ │ │93年5月 │ZV00000000│2,553 │0 │ │
│ │ ├─────┼─────┼──────┼──────┤ │
│ │ │93年5月 │ZV00000000│1,905 │0 │ │
│ │ ├─────┼─────┼──────┼──────┤ │
│ │ │93年5月 │ZV00000000│2,025 │0 │ │
│ │ ├─────┼─────┼──────┼──────┤ │
│ │ │93年5月 │ZV00000000│1,812 │0 │ │
│ │ ├─────┼─────┼──────┼──────┤ │
│ │ │93年5月 │ZV00000000│1,895 │0 │ │
│ │ ├─────┴─────┼──────┼──────┼───────┤
│ │ │小計 │16,505 │0 │ │
├──┼──────────┼─────┬─────┼──────┼──────┼───────┤
│16 │立盟海空通運股份有限│93年4月 │YW00000000│4,663 │0 │未提出扣抵 │
│ │公司 │ │ │ │ │ │
├──┼──────────┼─────┼─────┼──────┼──────┼───────┤
│17 │采卉庭花坊 │93年1月 │XW00000000│1,905 │0 │均未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月 │XW00000000│1,905 │0 │ │
│ │ ├─────┴─────┼──────┼──────┼───────┤
│ │ │小計 │3,810 │0 │ │
├──┼──────────┼─────┬─────┼──────┼──────┼───────┤
│18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93年6月 │ZW00000000│67 │0 │未提出扣抵 │
│ │台亞華江橋加油站 │ │ │ │ │ │
├──┼──────────┼─────┼─────┼──────┼──────┼───────┤
│19 │戰略悍將科技股份有限│93年5月 │ZU00000000│18,944,100 │0 │均提出扣抵 │
│ │公司(虛設行號)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36,560,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17,254,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19,356,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44,322,3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32,434,3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32,565,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14,545,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17,658,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16,585,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35,650,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33,545,0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18,796,200 │0 │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21,523,836 │0 │ │
│ │ ├─────┴─────┼──────┼──────┼───────┤
│ │ │小計 │359,739,236 │0 │ │
└──┴──────────┴───────────┴──────┴──────┴───────┘
附表二:威鈉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若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 業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票日期 │發票編號 │虛偽銷項總額│逃漏營業稅額│備註 │
│ │ │ │ │(元) │(元) │ │
├──┼──────────┼─────┼─────┼──────┼──────┼───────┤
│1 │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8月 │UW00000000│9,460,955 │473,048 │提出扣抵 │
├──┼──────────┼─────┼─────┼──────┼──────┼───────┤
│2 │傑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12月 │WW00000000│7,861,620 │393,081 │均提出扣抵 │
├──┼──────────┼─────┼─────┼──────┼──────┤ │
│3 │越新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7,941,600 │397,080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4,429,500 │221,475 │ │
│ │ ├─────┴─────┼──────┼──────┼───────┤
│ │ │小計 │12,371,100 │618,555 │ │
├──┼──────────┼─────┬─────┼──────┼──────┼───────┤
│4 │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92年10月 │VW00000000│1,956,314 │97,816 │均提出扣抵 │
│ │司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958,319 │47,916 │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886,152 │44,308 │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2,028,481 │101,424 │ │
│ │ ├─────┴─────┼──────┼──────┼───────┤
│ │ │小計 │5,829,266 │291,464 │ │
├──┼──────────┼─────┬─────┼──────┼──────┼───────┤
│5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6月 │TW00000000│4,610,000 │230,5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14,328,918 │716,446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3,379,020 │168,951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229,000 │11,450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11,500,000 │575,000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6,155,000 │307,750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7,956,000 │397,80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4,200,660 │210,033 │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591,200 │79,560 │ │
│ │ ├─────┼─────┼──────┼──────┤ │
│ │ │92年12月 │WW00000000│2,016,981 │100,849 │ │
│ │ ├─────┴─────┼──────┼──────┼───────┤
│ │ │小計 │55,966,779 │2,798,339 │ │
├──┼──────────┼─────┬─────┼──────┼──────┼───────┤
│6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2年6月 │TW00000000│8,205,860 │410,294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2,652,000 │132,600 │ │
│ │ ├─────┼─────┼──────┼──────┤ │
│ │ │92年6月 │TW00000000│3,315,000 │165,750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837,387 │41,869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866,448 │43,322 │ │
│ │ ├─────┼─────┼──────┼──────┤ │
│ │ │92年8月 │UW00000000│1,733,200 │86,660 │ │




│ │ ├─────┴─────┼──────┼──────┼───────┤
│ │ │小計 │17,609,895 │880,495 │ │
├──┼──────────┼─────┬─────┼──────┼──────┼───────┤
│7 │飛璜實業有限公司 │93年4月 │YW00000000│915,600 │45,78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600 │45,780 │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600 │45,780 │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600 │45,780 │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600 │45,780 │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500 │45,225 │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600 │45,780 │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500 │45,225 │ │
│ │ ├─────┼─────┼──────┼──────┼───────┤
│ │ │93年4月 │YW00000000│915,500 │45,225 │未提出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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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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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盈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田複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