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 年度執聲字第7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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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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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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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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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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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27日 │99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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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7662號 │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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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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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517號 │101年度訴字第376號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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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9月24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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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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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51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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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9年12月7 日(撤回上訴│101年8月20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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