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家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
執聲付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家福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三三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