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542號
CHDM,101,簡,1542,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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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5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治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建治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於101年初合法傳喚、拘提未獲,乃於101年5月11日發 佈通緝。詎劉建治在逃亡期間,明知其並未持有HTC牌Sensa tion感動機型智慧型行動電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1年4月8日,以電腦上網並輸入其先前向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申用之「Z0000000000」帳號,在該網站虛擬賣場上, 以「小倆口獨GUCCI」名義,刊登「二手品9成新HTC Sensat ion感動機 全配(保固中)包膜 狀況良好 直購價$750 0元 免運費」之不實廣告,並同時登載上開型號智慧型行 動電話暨相關配備之圖片與詳細資料,吸引網友競標。旋於 同日13時39分許,張貿雄在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路10 85號7樓之2現居所,以電腦上網瀏覽時,見上開不實廣告, 信以為真,遂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標價得標。嗣於 同日13時50分許,張貿雄即依劉建治電郵所寄結標通知所載 ,撥打劉建治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聯絡 。通話中,劉建治明知其未結婚而無配偶,竟謊稱其拍賣之 智慧型行動電話係其配偶使用約3、4個月,並保證附有原廠 記憶卡等全配備云云,致張貿雄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劉建治 指示,於同日20時28分許,至址設高雄市○○區○○路1708 號郵局自動櫃員機,自張貿雄配偶帳戶內,轉匯7,500元至 劉建治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斗郵局帳戶內(局號 :000000-0、帳號:000000-0號),劉建治旋即於同日自不 詳自動櫃員機內提領完畢。嗣張貿雄遲未收到其標購之上開 智慧型行動電話,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劉建治於101年8月22日偵訊時自白屬實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貿雄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前揭被告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暨被告國民身分 證、全民健保卡正反面影本、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交易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被告申



用之「Z0000000000」帳號網頁拍賣資料、回應紀錄及告訴 人得標紀錄、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 監察譯文等件在卷足憑,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 行應堪採認。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憑藉己力,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以上開方法詐 取財物,殊值非難,且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惟念其於偵訊 時業已坦承犯行,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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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