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張政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淺綠色)正本。
2.聲請人應於債權人清冊中,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詳填各金融 機構債權人名稱、地址、積欠之債權數額及債務之種類原因。3.聲請人應提出民國99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其 與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另提 出配偶99、100 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到院。
4.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除母親蔡花雲外,依法受其扶養義務之人( 如未成年子女或配偶),若有請載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並提出每月履行扶養義務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提出受其扶養 義務人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9年、100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 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 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
等證明文件。
5.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6.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家庭生活費18,000元及雜支 費5,000 元之各項費用支出細目,並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 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 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應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如有,並提出相關 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10.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聲請人申請更生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 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12.請重新載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欄位後補 提到院。
13.請提出現正繫屬之強制執行命令影本到院。14.請提出101 年1 月迄今之各月薪資單影本,並陳明其所任職 工作是否為將來履行更生方案固定可得之收入。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99年1 月6 日協商成立之債務 清償方案,經本院99年度消債核字第1 號予以認可,請釋明其 履行前開協商方案,按其收入支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 或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2.請釋明聲請人與其配偶分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概略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