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李瓊琳再審原告 吳良敢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再審被告 李瀚瑋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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