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00號
PTDM,101,易,700,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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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00號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陳正麒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正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警於 101 年6 月16日以現行犯逮捕,於同日解送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嗣於101 年6 月21日分案,偵查案號:10 1 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經該署檢察官於同日訊問後指定 准以新臺幣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即被告陳正麟如數繳納 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 出所警製偵查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 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刑保字 第10100320號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稽(見警卷第2 頁,偵查卷第4 至8 頁,本院卷第11頁) 。
三、茲因被告陳正麟所犯前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 於本院101 年9 月6 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復查被告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以101 年度屏檢榮執強緝字第930 號發佈通緝中,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22、23、28至30、32頁 )等資料在卷可按,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 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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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