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01年度,73號
PTDM,101,交簡上,73,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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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顏淵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第1363號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0日刑事簡易判決(101 年度偵字第505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 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不會再喝酒 ,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其法定刑 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原 審斟酌上訴人即被告前已有2 次公共危險前科(構成累犯, 應予加重其刑),仍不知悔改,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及其犯 後態度暨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被告以其不再喝酒 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自非有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 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交通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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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