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廖榮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第1166號
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5日刑事簡易判決(101 年度偵字第444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廖榮華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 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判決量刑過 重,其無力繳納如易科罰金之金額云云提起上訴。二、經查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罪,其 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 金,原審念其後態度良好,素行尚佳,且未肇事傷人等一切 情狀,量處其拘役59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 度已臻妥適,被告以量刑過重,其無力繳納易科之金額云云 ,自非有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本件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末查上訴人即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為低收入戶,且有5 未成年子女待其撫養,有屏東縣高 樹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其戶籍謄本各1 份附案可稽,其 經此偵審程序及原審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爰併諭知緩刑 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交通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