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2號
ILDV,101,補,132,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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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
被 告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占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萬6,254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9,9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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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