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慶朝
被 告 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