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抗 告 人 張秋霞上列抗告人與被繼承人朱永松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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