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1年度,2號
ILDV,101,司財管,2,2012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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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秋霞
上列抗告人與被繼承人朱永松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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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