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㈣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尚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上 訴人 金峰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
六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B1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