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字,90年度,34號
TNHV,90,上更,34,2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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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㈣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尚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上 訴人 金峰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
六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B1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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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峰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