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85號
ILDV,101,司促,5485,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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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債 權 人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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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