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96號
ILDV,101,司促,5396,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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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
債 權 人 陳圳茂
債 務 人 陳漢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叁拾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5張,屆期經提示,竟遭退
票,有退票理由單可稽,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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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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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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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1年7月24日 │1,000,000元 │101年9月5日 │FA 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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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1年8月4日 │2,200,000元 │101年9月5日 │FA 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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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1年8月25日 │500,000元 │101年9月5日 │FA 0000000 │
│ │ │ │ │ │
├─┼───────────┼───────────┼───────────┼───────────┤
│04│101年8月27日 │100,000元 │101年9月5日 │FA 0000000 │
│ │ │ │ │ │
├─┼───────────┼───────────┼───────────┼───────────┤
│05│101年9月6日 │500,000元 │101年9月6日 │FA 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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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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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