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18號
ILDM,101,聲,618,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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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金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金杰因附表一等肆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因附表二等貳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呂金杰因犯附表一等4 罪、附表二等2 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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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