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愷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3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愷忻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戴愷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8月10日下午3 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36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復興 店,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放置於其所隨身攜帶之手 提包內,以此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商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而竊盜得手,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欲離去全聯福利中心復 興店之際,為全聯福利中心復興店經理莊秋萍發現並報警, 經警方到場處理,並當場於戴愷忻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查獲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台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愷忻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莊秋萍於警詢所陳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 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刑案紀錄照片38幀在卷可稽, 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戴愷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年輕力盛,學歷為大學畢業,不思 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而以此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惟事後贓 物業經被害人領回,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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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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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蜜豆奶(6入)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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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記酒釀豆腐乳 │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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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御香鬆迷你包(3公克*15包)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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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福松菜心 │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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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aagen-Daz香草冰淇淋 │1盒 │
│ │(起訴書誤載為Haggen-Daz香草冰淇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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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aagen-Daz抹茶冰淇淋 │1盒 │
│ │(起訴書誤載為Haggen-Daz抹草冰淇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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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好米十六穀米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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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小磨坊月桂葉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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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歐維氏巧克力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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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金莎巧克力金磚禮盒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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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明治黑巧克力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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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士力架迷你分享巧克力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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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興蘭綜合豆果子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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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Tsubaki洗髮乳 │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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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力松彩色水果叉(80入) │1包 │
│ │(起訴書誤載為力「杉」水果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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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環保免洗紙盤(12入) │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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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3T隨你貼Hello Kitty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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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遠洋水煮鮪魚罐頭(3入)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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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紅尼羅魚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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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紅石斑 │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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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進口藍莓 │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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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澳洲牛肋條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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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烏骨雞 │1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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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甜桃 │8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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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酒糟豬梅花肉 │1包 │
│ │(起訴書誤載為酒糟朱梅花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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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鮮紅棗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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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澳洲牛排 │3片 │
│ │(起訴書誤載為澳汌牛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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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幸味村宮廷紅豆鍋餅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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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綠巨人甜玉米粒(3入)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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