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88年度,304號
TNHV,88,上,304,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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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乙○○
   上 訴 人 癸○○
         C○○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天佑律師
   視同上訴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庚○○
   視同上訴人 丁 ○
         酉○○
         天○○
         未○○
   訴訟代理人 寅○○
   視同上訴人 亥○○
         申○○
         D○○
         午○○
         戊○○
         B○○
         己○○
         子○○
         戌○○
         黃○○
         A○○
   訴訟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巳○○
   視同上訴人 壬○○
         宙○○
   訴訟代理人 卯○○
   視同上訴人 地○○
         辛○○
         宇○○
   訴訟代理人 許樁埜
   被 上訴人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
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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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