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行股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 ○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十五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上訴人係址設嘉義 縣東石鄉三家村七十之四號建誠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建誠公司)負責人,明知泵 浦之馬達罩蓋結構改良係上訴人所創作,並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 得新型第一四一五九六號專利權,其專利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止,竟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基於概括之犯意, 自八十八年間某日起,在建誠公司之工廠內,擅自仿製有上開新型專利產品之深 井泵浦,並出售予不知情之飛象電機有限公司代為販售牟利,致侵害上訴人之專 利權,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訴人因另案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出庭作證 時,上訴人始悉上情。按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上訴人自得依專利 法第八十八條請求命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其損害之計算依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款,應以被上訴人侵害專利所得之全部銷售收入計算,且被上訴人於接獲上 訴人之侵害通知書後仍繼續製造,故應依侵害情節重大酌定損害額之二倍為賠償 金,合先請求賠償五百萬元。被上訴人之刑事責任雖經原審判決無罪,惟經檢察 官提起上訴刻由本院審理中,為此提起本件上訴,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 刑事訴訟程序之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在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侵害上訴人專利之 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 ,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劉 岳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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