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8年度,10號
SLDV,98,破,10,20120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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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雅萍律師即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
認可分配表,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分配表C.破產財團財產欄關於「355,900」之記載,應更正為「524,915 (355,900 +169,015 =524,915 )」、D.破產債權欄關於「169,015 」之記載,應更正為「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破產之程序亦準用 之,破產法第5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向破產管理人支付保留款新臺幣(下同)16萬2, 961 元(含匯費30元),又債務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業已 開立支票支付退稅款6,084 元,本院101 年8 月22日裁定所 附之分配表將上開二筆債權金額列入破產債權顯有錯誤,應 改列入破產財團財產加總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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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