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俊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陳美龍
陳秋華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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