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唐靜美
被 告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高世華
被 告 邱淑明
邱淑娟
邱陳瓊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邱淑 明、邱淑娟、邱陳瓊敏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 表所示2 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借款 期限分別如附表所示,本息按月分期攤還,並各按如附表所 示之利率計算利息,雙方並約定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 金,且若未依約清償本金則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至100 年11 月10日起,被告即未再繳本息,共積欠本金2,506,999 元, 屢經原告催討,其均置之不理,應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 件1 (本院卷第9 、10頁)、保證書3 件(本院卷第12至14頁)、約定書4 份 (本院卷第15至18頁)、催告函1 紙(本院卷第19頁)為證 ,並經本院核閱後堪認屬實,應足為憑。又被告就原告主張 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為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之調查,堪 信為真。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 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 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 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 條、第 740 條所明定;而連帶保證人因其明示與主債務人連帶清償 ,即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 第192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則債權人自得就該債務,同時 或先後請求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或其全體,為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與違約 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6,049元(裁判費25849 + 登報費200=26049),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種│借 │借 │ 借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 │款 │款 │ 款 │約 │起算日│逾期6 個│逾期超│
│ │ │ │ │ │定 │ │月以內按│過6 個│
│ │ │金 │本 │ 期 │利 │ │約定利率│月按約│
│ │ │ │ │ │率 │ │10%計算 │定利率│
│ │ │額 │金 │ 間 │ │ │ │20% 計│
│號│類│ │ │ │ │ │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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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捌拾萬元│伍拾萬壹│九十九年│年息│一百年│自一百年│自一百│
│ │據│ │仟叁佰玖│九月十日│百分│十一月│十二月十│零一年│
│ │ │ │拾捌元 │起至一百│之四│十一日│一日起至│六月十│
│ │ │ │ │零二年九│‧五│起至清│一百零一│一日起│
│ │ │ │ │月十日止│四○│償日止│年六月十│至清償│
│ │ │ │ │ │ │ │日止 │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借│叁佰貳拾│貳佰萬伍│九十九年│年息│一百年│自一百年│自一百│
│ │據│萬元 │仟陸佰零│九月十日│百分│十一月│十二月十│零一年│
│ │ │ │壹元 │起至一百│之四│十一日│一日起至│六月十│
│ │ │ │ │零二年九│‧五│起至清│一百零一│一日起│
│ │ │ │ │月十日 │四○│償日止│年六月十│至清償│
│ │ │ │ │ │ │ │日止 │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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