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3號
SLDV,101,訴,153,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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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蔡坤如
      林守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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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