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蔡坤如 林守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