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國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
,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1 年8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
幣30.192元,
(二)30.192×美金51,521元=新台幣1,555,522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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