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46號
SLDV,101,補,84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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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詹德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木堂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捌
仟元,應繳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玖仟叁佰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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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